读者问题:
去年10月,我的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因此成为某银行的钻石卡客户。该银行为钻石卡客户提供特邀服务、信息服务,因此,在办理存款业务时,该银行支行理财人员向我推荐了他们的QDII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人员在介绍理财产品时,讲到历年来该银行在理财产品上没有亏过本,最差也就是零收益;在介绍理财产品时没有提示风险,只讲最高收益可达到118%;在该银行大厅购买理财产品时全部由银行理财人员代为填写产品合约有关内容,我只是按照理财人员的要求在产品合约最后面签上名字后就算完成了,当时也没有来得及认真阅读产品细则。今年3月,我接到银行电话,告知我的理财资产亏损了50%。而在我购买该理财产品的4个多月里,银行没有向我提供过任何关于此产品的信息,目前却出现了如此重大的亏损。对此,我很有意见,多次找银行交涉,银行始终没有给我满意的答复。
请问:现在国家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有何法律规定?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投资人和商业银行在签理财合同后双方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投资人在购买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说法:
现就来信所反映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现行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2号银监会令)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目前,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如下类别:
1.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根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目前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的方式(QDII)也分为理财顾问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客户提供的顾问咨询、代理操作等服务。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授权,操作客户账户,代理客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集合理财资金,统一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的活动。
2.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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