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热 点  |  经 济  |  股 票   |   机 构  |  基 金   |  期 货   |  看 盘   |  理 财  |  专 家  |  知 识  |  社 会   |  娱 乐 |  站 务
 龙财社区 > 保险 > 保险顾问团

从“刘翔事件”看保险责任


2008-08-22 16:27 作者: 老鼠嫁女  回复: 1 人气: 1009

 刘翔在北京奥运会男子110米栏比赛中因伤退出比赛。在此之前,2007年10月中国平安以“表达祝愿”方式向刘翔赠亿元意外保险保单。一时间,人们纷纷猜测这笔保单能否兑现? 对此问题,中国平安集团副董事长兼副首席执行官孙建一答复:由于平安赠送刘翔的保单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只有发生意外的时候才能赔偿。目前具体情况尚未明朗,不好表态。由此,人们开始关注具体的保险内容和责任范畴以及理赔勘察程序等相关问题。

        昨日,在网络上看到评论家李忠卿发表评论认为,“刘翔因伤退阵,是标准的意外事故,虽然不能得到完全赔偿,但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然而,合情很可能并不合“理”的事情,我说提及的“理”就是法理的问题,原先我在博客中也提到过“保险购买的就是合同,具体的体现就是拥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是否给予一定比例上的赔偿完全看具体合同条款中对于意外伤病的具体界定和赔偿额度。

        从事人身保险行业(即寿险方面)的人都清楚,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或残疾责任是可以得到给付赔偿(即给付型保险),具体额度要看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障额度;意外伤害医疗范畴是属于医疗报销类型也就是补偿型保险,具体补偿条件要看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以及免除责任的范围等。谈到刘翔获得的1亿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从消息面得知中国平安、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田径队及刘翔三方分别签署了一份保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人身意外险保单,其中刘翔个人拥有1年期的1亿元保额的人身意外险,其余的田径队员每人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保险期限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时1年。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上保单涵盖的风险范围在正常的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内。也就是说身故或全残可以获得上述赔偿,残疾则按照一定的残疾比例获得赔偿,但具体到是否附带意外的医疗补偿暂时不得而知。从另一方面了解到,平安方面已向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提出刘翔伤势鉴定建议,有关方面表示目前时机欠妥,具体日期待定。从伤势鉴定的角度看应该有附加的医疗补偿责任,但如何界定此“意外”受伤是新伤还是老伤也值得探讨。

    在市场上关于平安意外伤害的条款中还要了解免除责任的具体条款内容。在平安的相关免除责任中其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在给刘翔等设计或赠与的保险内容中是否也包涵此项免责,如果有,那么体育竞技比赛是否是高风险运动?其二“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运动受伤是否可以定性为故意行为?其三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法律定义是指:“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也就是说因为疾病引起的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中,因此如心肌梗死、脑血栓导致摔倒身故等都不在意外范围内;其四,部分公司还界定了“感染、导致原发疾病等”。从上述免除责任中,还要具体到刘翔的意外伤害保障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到有针对的保障内容,那么在赛场上因运动造成的伤害是不能定性在此范畴中的,也就是说这样的保障责任就少了很多可能发生的伤害了,其保障性也大打折扣,难免又会让人联想成一番作秀而已。但从平安方面要求鉴定来看,或者要求出具伤害程度以及治疗手段等资讯来看,可能这些除外责任不在刘翔的保障内容中。如果没有这样的免除责任约定,看来平安是有能力保障运动员的,但平安还是表达了保险行业公认的缺乏依据来保障的不足,也可能刘翔比较特殊吧。

    从平安“赠与保险”到刘翔发生伤病退赛,我们姑且叫成保险行业的“刘翔事件”吧。期望通过这个事件可以推动保险行业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将保险产品细化到各类群体中,用来保障因风险发生而带来的“职业收入”缺失等系列问题,也期望保险行业更务实的按照保险基本原理给大众提供更多保障。文/风中雨听(海涛)

1楼 回复:
也就是在找借口不想赔偿
作者: [游客] 2008-08-26 16:16
页次:1/1页  共:1条记录  每页:58条  [1]
选择另一个验证码! 请输入验证码! 我来说两句  

回复人:游客
      本吧热点
      本吧精华
      今日关注
      最新话题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征稿启事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意见与建议

[沪ICP备07503479号] 版权所有:龙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