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居间人代客炒股,做出保本承诺和平分盈利协议,却在大熊市里跌了跟头,造成股民巨额亏损。昨日上午,佛山南海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委托炒股纠纷案,股民罗某起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南海南兴三路证券营业部(简称南海营业部)及居间人潘某,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51.9万元及利息。广发证券称潘某非其员工,证券公司无赔偿责任。本案将定于8月15日一审判决。
被告称代炒股是出于义气
原告罗某是南海区丹灶镇人,而第一被告潘某是其邻村居民,昨日庭上两人时有言语冲突,但潘某一直微笑以对。
据介绍,2003年4月,南海营业部协助潘某在丹灶镇设立办公场所,称做丹灶辅导站。罗某与潘某结识后,于当年12月经潘某办理,在广发证券开设了股市账户,其后陆续注入资金91.5万元,但在此后几个月里,罗某炒股屡屡失手,亏损了约20万元。
2004年6月16日,罗某与潘某签署《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潘某全权负责罗某该证券账户投资操作。双方约定基础资金为92万元,投资期内潘某承担保本赔付责任,但可随时提取盈利部分50%作为报酬。罗某称是潘某主动提出并草拟各项条款,潘某对记者表示,当时是看到罗某炒股亏损,出于朋友义气想帮一把,没有料到后来的亏损。
根据后来统计,截至2006年5月,罗某账户股票市值与现金大幅缩水,罗某称损失高达65.4万元。
证监会责令撤销辅导站
发现亏损后,罗某与潘某在2006年5月27日签订了《还款合约》。其后潘某归还了将近20万元,但仍有46.9万元未归还。2008年2月1日,潘某签署了《补充还款协议》,再次约定还款问题,但因潘某未及时归还,罗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广发证券南海营业部、广发证券列为第二、第三被告。
在此之前,罗某还向中国证监会及其广东监管局反映此事,广东监管局调查认为,丹灶辅导站的设立未经证监部门批准,该局已责令整改,2006年8月丹灶辅导站已撤销。
原告承认被告也曾看准股票
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潘某承认没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对代炒股及亏损情况都予承认,但认为实际亏损并无65.4万元。
罗某在诉状中认为,潘某不顾股票行情,恶意频繁交易,是为赚取高额佣金。对此,潘某向记者讲起大熊市、止损、大盘等问题,而罗某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所律师陆垂军拿着股票交割清单冲过来反驳。陆垂军指着其中一项股票交易称,潘某7.15元买入7.16元就卖出,不可能是什么止损止盈,而这种情况在交割清单中比比皆是。
接受采访时,罗某承认潘某也曾看准过股票,曾经让其投资XD长江电大幅盈利,接手操作初期也曾经使股票市值从72万元涨到80万元,但没有及时获利了结,结果大亏。
■争议
“协议真实性难证实”
广发证券有无责任?
罗某代理人陆垂军认为,潘某以广发证券名义开办辅导站,辅导站门面有广发证券宣传字样,个人使用广发证券名片,又以广发证券南海营业部工作人员身份代罗某炒股,因此应认定为南海营业部员工,广发证券及南海营业部应对潘某与工作有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二、第三被告则联合答辩称,罗某与潘某协议属个人民事行为,与广发证券无关。广发证券经营范围不包括为客户进行证券实盘买卖操作,潘某与广发证券之间协议也显示,潘某职责仅是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投资指导的服务,其与广发证券是居间服务合作关系,并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者代客操作等权力。
损失情况是否虚构?
罗某提供了自股票账户开设后直至2006年5月间的所有操作记录,证实其共注入资金91.5万元。潘某称,2003年12月开户,但到2004年6月签署协议时已经出现亏损,账面净额实际只有70多万元股票市值和小部分现金,按照92万元计算不公平。
陆垂军认为,该协议完全符合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订立合同完全出自双方自愿,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任何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其中有潘某收取一半盈利的约定,合同内容公平。
广发证券及南海营业部则提出,65.4万元损失为虚构,罗某起诉明显是想转嫁亏损风险给两被告,罗某与潘某之间协议真实性也无法证实,两被告怀疑罗某与潘某有过沟通,就是想让广发证券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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