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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继续炮轰:交易所也在频繁干预市场


2008-08-05 09:57    来源: 股市动态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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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直指监管层过度干预报告被撤”内幕

深交所炮轰门终于有反应了 证监会:逐步放松行政性管理

日前,市场盛传深交所有一份被称“PK证监会的研究报告”,据说内有暗指证监会过多干预市场,导致“行政监管承载过重”,市场“不堪重负”等内容。不过,就在报告挂上深交所网站的当晚就被火速撤下,令不少好事者者无法仔细揣摩该报告的真实用意。

须知,这份报告用了90余页的篇幅,“综述”了市场参与各方,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券商及其从业人员、投资(包括基金)及咨询、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情况,及以8个“附录”的形式,对上述各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181例,其中不乏目前市场并不知晓的一些大案要案。难道报告中的这些大案要案,就不值得市场去认真总结和分析哪怕是“炒作”,而非要把市场“眼球”集中在区区一点的“PK”吗?

仅从笔者获知的“报告”全文看,很难结论这份报告有太多“PK”证监会的内容。或者说,如果一定要套上“PK”的话,还不如说把交易所、证监会一起“PK”好了,虽然在报告中并未出现“PK”交易所的内容。

那么从现实看,交易所在执行一线监管职责的同时,是否也存在着某些问题,如“过多干预市场”等行为?

2003年10月,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而早在此之前的2001年,证监会在对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的文件中就已规定:“本准则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虽然至今已时过境迁,但无论相关规定如何变化,其中的这条规定从无改变,所涉范围从各类招股书一直到定期报告的披露。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为它已不再仅仅以满足监管要求,而是要以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依据,更重要是这些在现实和未来,已为或将为投资者所关切,和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以法定披露的形式,而不可以其他形式。或者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中,已再无任何其他“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显然,深交所的这条规定,从表面看是“PK”了更高一级监管的规定,但它所导致的却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无序和混乱。因为公司们无法确认哪些才是“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同时也给某些公司在与特定投资者如基金,或特定人士如媒体“一对一”时,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一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甚至“内幕”,以法规层面的纵容和默许。

再如,按照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而“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范围的12.6条中,“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亦属其一。

显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停牌与否的决定权,是上市公司(申请)。虽然《上市规则》也规定,在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调查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有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不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严重违反《上市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因某种原因使交易所失去对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如汶川地震时的川股)等重大情况时,交易所才有权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

但自2007年4月1日起至8月20日,因传媒“不实”报道而引发的深市公司停牌,多达43起,而这些停牌,并非由相关公司申请,而是深交所直接操刀:“因传媒……,根据深交所《规则》第12.6条的规定,本所对……进行临时停牌”。甚至将“公众传媒”,扩大到了证券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但无论如何,“研究报告”并非“公众传媒”,并不在12.6条的范围之中。而同样的情形,在上交所却无一例。

那么,这算不算深交所的监管“过多干预市场”,和“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使市场“不堪重负”,深交所是否也应自我“PK”或者自省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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