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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遭遇"零收益"注意5个易误读的理财概念


2008-02-27 11:28    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 ]

近日,记者接到多宗读者投诉,表示一年前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益为零。记者发现,今年1月份开始,各家银行陆续公布了去年推出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多家银行的多款挂钩型理财产品收益率均为零。这让很多投资者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不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有差异,保本产品出现零收益也属正常。对此,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买者风险自负,卖者应充分提示风险。

市场尴尬

到期收益为零不在少数

今年年初以来,已有5家银行先后被卷入理财产品零收益的旋涡。记者发现,这类理财产品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发行期限相近,都是在2006年底或2007年初发行的,期限主要为1年;设计原理大同小异,基本是挂钩一篮子股票或指数,根据相应触发日的股价决定投资者收益,要求投资者根据自己对一篮子股票或指数的看涨/看跌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

更令人紧张的是,不少银行还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几乎也要宣告到期收益率为零了。有网友透露,某银行2007年10月发的“涨跌双赢”理财产品,因挂钩的香港盈富基金(2800HK)已经突破25.41元下限,按照协议规定,到期后收益为零。除非盈富基金能够大涨并且突破37.37元上限,但也只能有4.6%的收益,还不如存1年定期更安心。

这位网友表示,该银行当初推销这个产品时说收益为0的概率只有2%,最高收益可能有25%,现在客户经理则一问三不知。但如果现在主动终止该产品收回本金,则要付4%的违约金。

专家解释

理财产品运作不够透明

为什么理财产品收益会是零?业内专家解释,实际上银行是把募集来的钱按理财期限存了定期,提前把税后的利息取出来,拿利息作为期权费向国际投行买一份期权。实际上这期权就是挂钩的条约,假如到期时挂钩成功,即满足约定的条件,就可以拿到收益;若没成功就没收益,那么前面作为期权费的利息也就没了。

但是,有投资者认为,作为有研究能力的银行,在产品设计或购买的时候,应该对市场有个正确的判断。尤其这类产品都是挂钩多数投资者不了解的海外市场,作为弱势群体的投资者,只能根据销售人员的推荐购买。更多零收益的投资者表示,当初购买产品时,银行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另外,银行理财产品的不透明和流动性差也是投资者诟病的关键所在。目前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除了规定的观察日,很少有银行定期公布收益变化。在销售期内,很少有银行公示理财产品详细的结构设计、投资比例。

记者亲历

推荐产品时,专员说得并不专业

昨天中午,记者走进民生银行九江路支行,理财专柜上放着3份理财产品的资料。得知记者想要了解一下人民币理财产品时,理财专员拿出一份“增赢2号”的理财产品介绍单,称该产品与农产品挂钩,为1年期的保本产品,预期收益率约6.6%,上不封顶。

“所有产品都有风险的,这个产品相对风险小一点,现在除了打新股产品外,其他与股票相关的理财产品银行已经不敢做了。”理财专员解释。但对于该产品如何与农产品挂钩等疑问,理财专员并不能给予详细解答。

记者随后又来到附近的深圳发展银行,理财柜台前正巧有客户在咨询。“现在股市不好,还是把钱委托银行比较好,这个总收益率15%的产品看起来还不错。”记者对其中一份“聚财宝”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表示有兴趣。“不对,这只是预期的最高收益,最后也可能是零收益。”客户经理杨先生忙进行纠正,并递过来一张介绍单。未等记者发问,他便主动开始风险提示。

据了解,这款“聚财宝”产品5万元起购,期限为18个月,挂钩的是棉花、猪肉、铜和玉米的超额报酬指数。杨先生介绍,每3个月银行会进行判断,若发生触发事件,产品即提前到期,锁定最高收益15%;18个月后,如果没有触发事件,则产品到期终止,投资客户得到零收益。

但对于何为“触发事件”,记者发现说明书上并没有阐释,尽管杨先生试图说明,但记者仍旧一头雾水。眼见用专业术语无法清楚解释,他最后告诉记者:“你可以理解为最终收益不是零就是15%。期间你有6次机会达到15%的目标,可能性还是蛮大的,但需要你承担利率的风险。”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

风险自负与告知之责都不应忽视

针对近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愈演愈烈,多款理财产品先后遭遇投资者的“口诛笔伐”,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多起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中,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均有各自的责任与问题:投资者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足够认识,审慎掌握合同中的“零收益”风险条款;而商业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显然,在这一问题上,双方做得均不到位。

“买者(投资者)风险自负,卖者(银行)有风险告知之责”这是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的基本观点。该负责人强调,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时,不能仅听理财经理片面之辞,务必要详细阅读和核对条款内容,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事实上,不少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和储蓄的概念有所混淆,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这也要求银行对投资者要进行风险教育和理财指引。商业银行在售卖理财产品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判断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适合购买该款产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把丑话说在前面。

该负责人认为,对明显不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将风险和损失的可能详细告知。否则,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最终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仍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声誉,以及消费者对银行的感情。

业内人士非常赞同上述看法,并认为在“零收益”事件中,商业银行虽然有理由不承担投资者的损失,但其多年培养起来的可靠、可信形象或许已在投资者心目中有所折损。

部分理性的投资者则认为,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将自己置身事外,由投资者单独承担整个投资行为的风险,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在产品说明书里准确揭示风险,或者风险揭示不完全,就是银行的问题了。银行应明确地告诉投资者,标的的选股依据,基本面和宏观背景,风险的核心所在。同时,对投资者而言,在购买产品前需到银行网点详细了解产品,不要盲目签订合同也很重要。尤其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预期收益率需正确看待。

晨报支招

牢记五个“≠”,免陷“零收益门”

事实上,早在今年年初,银监会就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就已进行了专门提示,告诫公众理财应避免走入误区。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增强,新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走入误区,至少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银行理财≠储蓄存款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还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区别。

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在过往经验数据基础上预测得出,最高预期收益更是在理想状态下的结果,由于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口头宣传≠合同约定

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于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就草率作出购买决定,即便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很难理解,也请务必仔细阅读,对于没有把握的,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别人说好≠适合自己

理财产品千差万别,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到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的追捧,但对于那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人,这样的产品并不适合,不应该只看到别人的高收益,而忽视了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投资理财≠投机发财

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要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往往会落入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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